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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3-02-24 16:01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促进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学校设立“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每学年100万元。

第二条 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由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下简称校创新基金委员会)。校创新基金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负责申请资助项目的审批立项、基金资助项目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三条 校创新基金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工业中心、学生工作处、团委、科研处、国资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副书记,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章 基金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面向全校学生,包括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五条 本基金资助以下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有: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2)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

(3)大学生专利申报,大学生论文发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创新项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2)未经批准的竞赛项目;

(3)已经获得基金项目资助未完成者。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按《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专科生的科技创新项目每年的数量和经费由校创新基金委员会确定,项目管理可参照《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大学生科技竞赛类项目是指团中央、教育部、全国科协、专业协会等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主要包括:“挑战杯”系列全国大学生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力学、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创新设计、智能汽车、机器人、电子商务、工程训练、广告艺术等竞赛(大赛)等。管理办法包括:

(1) 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由相关学科所在学院或单位负责申报,该单位牵头负责竞赛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竞赛信息发布、学生报名、选拔、培训、组织参赛、费用报销等事项。

(2)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必须经过基金委审批通过才能立项参赛。相关负责单位(如各学院、团委、工业中心等)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申报书》(附件)向基金委申报立项,经基金委批准后才能组织学生参赛。已经审批通过的参赛项目,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由负责单位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申报书》(附件)在校创新基金委员会备案,作为立项依据。

(3)校创新基金委员会在每个学期的第四周组织专家对所有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进行集中审核或审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校创新基金委员会立项,向全校公布,并预拨参赛费用。

(4) 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的相关单位在赛后向校创新基金委员会提供参赛报告和总结,内容包括报销参赛队伍数量、参赛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参赛过程、获奖情况、费用清单等。参赛作品和相关资料由负责学院统一保管,至少保存四年。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专项经费资助,专款专用。其他项目由校创新基金委员会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报名费、实验耗材、元器件、外出比赛差旅费等。

第十二条  本科、高职学生专利申请、科技论文发表根据发票实报实销。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相关的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费用在项目资助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校基金委秘书处登记审核、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所有基金项目不得从资助经费中提取酬金、奖金和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参加基金项目的本科生学分登记按《西安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创新技能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中途退出的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人为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公开发表的论文,如学生为主要执笔者,学生应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质量好的学生,其新项目申请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或创新项目的教师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教学工作量,成果获奖项目按人事处《西安工业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计算奖励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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